民政部办公厅印发《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让惠民生更加精准规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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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亦兴)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通过竞争选择、优中选优方式,资助全国性社会组织、有较大影响力的地方性社会组织在相关重点地区开展社会服务,充分发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
《方案》明确, 聚焦“一小一老”服务(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收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老年人服务等社会服务)、聚焦乡村振兴、聚焦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重点面向工作条件相对薄弱、基层需求强烈、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大的区域,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有针对性地申报实施四类项目。
一是发展示范项目(A类)。面向西藏自治区及涉藏工作重点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资助当地开展“一小一老”服务的困难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必要的服务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完善。项目总数22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二是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面向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资助其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一小一老”服务。项目总数19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80万元;每个项目应在至少两个省级行政地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社会服务。三是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面向乡村振兴、开展“五社联动”工作等重点省份,资助地方性社会组织开展“一小一老”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总数33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40万元。四是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面向中西部、东北振兴相关省份,资助地方性社会组织为提供“一小一老”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骨干人才和入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开展集中培训。项目总数17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方案》要求,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申报用途、规定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无票据报销费用,不得使用大额现金支付,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